集中换领第二代身份证期间,先办理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到期需换领、证件污损无法辨认和变动登记项目群众主动要求换领的,以及身份证丢失需补领的,再办理其他人员的换领工作。由本人携带《居民户口簿》,换领的应携带第一代居民身份证,丢失补领的还应携带“遗失登报声明”凭证,按规定的时限,到指定地点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、换领、补领手续。办理手续时,由受理民警核验申请人户口登记项目和人像资料,收取证件工本费,开具市财政局监印制的《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》,现场为制证人照像,采集人像信息,打印《常住人口(身份证申领)登记表》,经本人核对确认后,签章。
公民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,应携带《居民户口簿》和《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》,换领的还应携带原证,按领取时限,到指定地点领取。领取证件后,经核对无误的在《签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》“签领”栏签名,属于换领人员交回一代证。
(二)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像采集标准
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用相片采用数码照相技术进行人像采集,按照国家标准:申领人近期彩色正面免冠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,不着制式或浅颜色服装,常戴眼镜的居民照相时应佩戴眼镜。要求人像清晰,层次丰富,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。公民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与工作人员密切配合,提前做好准备工作。
(三)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
16-2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,26-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,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。未满16周岁的公民,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,发给有效期限五年的居民身份证。
(四)16周岁以下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
16周岁以下公民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,应由监护人的带领下,持《居民户口簿》,一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,经受理审核无误后,填写《常住人口(申领身份证)登记表》,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名后,而后转入人像采集,进入制证工作程序。